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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6米乐首页 - 米乐官方网站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1-31 11:23:10 | 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管理,规范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米乐资讯,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米乐官方网站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依法实施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米乐官方网站市场进行监督检查;

  (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管理工作;

  第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米乐官方网站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

  (二)依法实施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发布本行政区域米乐官方网站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的信息;

  (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米乐官方网站市场违法行为;

  第九条 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米乐官方网站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米乐官方网站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二)配合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准入管理和动态管理;

  (四)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米乐官方网站市场违法行为;

  第十条 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均可进入米乐官方网站市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实行地方保护,不得对符合市场准入条件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一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可自行管理米乐官方网站项目,也可委托具备法人资格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行项目管理。

  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二条 收费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和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进入米乐官方网站市场实行备案制度。

  收费米乐官方网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依法核准后,项目投资主体应当成立或者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将其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法人或者项目建设管理单位,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有关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后,方可进入米乐官方网站市场。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米乐官方网站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作出规定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后,方可进入米乐官方网站市场。

  第十五条 米乐官方网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在米乐官方网站市场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米乐官方网站行业的强制性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的要求。

  第十六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不得违反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七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或者设计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八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应当按照项目管理隶属关系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批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合格的,批准使用,并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不予批准使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组织米乐官方网站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不得规避招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和投标人实行歧视政策,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暗箱操作。

  第二十二条 公路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行贿等不合法手段谋取中标。

  第二十三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法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附加不合理、不公正条款,不得签订虚假合同。

  国家投资的米乐官方网站项目,项目法人与施工、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签订廉政合同。

  第二十四条 米乐官方网站项目依法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国家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米乐官方网站项目的施工许可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米乐官方网站项目的施工许可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法人在申请施工许可时应当向相关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七条 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予以许可的,应当将许可决定及时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一)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为项目实施创造良好的条件;

  (二)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勘察设计资料和设计文件。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设计代表,提供设计后续服务;

  (三)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管理和技术人员及施工设备应当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需要。要均衡组织生产,加强现场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做到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

  (四)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配备人员和设备,建立相应的现场监理机构,健全监理管理制度,保持监理人员稳定,确保对工程的有效监理;

  (五)设备和材料供应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保供货质量和时间,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六)试验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试验规程和合同约定进行取样、试验和检测,提供真实、完整的试验检测资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实行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负现场管理责任,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负责,其他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时,米乐官方网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三十一条 米乐官方网站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履行安全管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后,从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不得拖延和隐瞒。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合理确定建设工期,严格按照合同工期组织项目建设。项目法人不得随意要求更改合同工期。如遇特殊情况,确需缩短合同工期的,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缩短合同工期,但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并按照合同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第三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工程款;按照规定的期限及时退还保证金、办理工程结算。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不得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工程款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拖欠分包人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项目法人对工程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和拒绝。

  第三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保护和土地管理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

  第三十六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勘察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设计变更的意见,并依法履行审批手续。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经项目法人批准,可以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委托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但不得转包或者二次分包。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可以将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分部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并对分包工程负连带责任。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过总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严禁转包。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计划和所有分包协议须报监理工程师审查,并报项目法人同意。

  第三十九条 施工单位可以直接招用农民工或者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人。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的,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将劳动合同报项目监理工程师和项目法人备案。

  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人应当按照合同按时支付劳务工资,落实各项劳动保护措施,确保农民工安全。

  劳务分包人应当接受施工单位的管理,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劳务作业。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

  第四十条 项目法人和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使用农民工的管理,对不签订劳动合同、非法使用农民工的,或者拖延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M6米乐,要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项目法人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项目法人应当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交工验收,并报请交通主管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的动态管理。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查处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市场的信用管理体系,对进入公路建设市场的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在招投标活动、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中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本单位的基本情况、承接任务情况和其他动态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项目法人应当将其他从业单位在建设项目中的履约情况,按照项目管理的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由交通主管部门核实后记入从业单位信用记录中。

  第四十五条 从业单位和主要从业人员的信用记录应当作为公路建设项目招标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六条 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处罚,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部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七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实行地方保护的或者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行歧视待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八条 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申请公路建设从业许可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从业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一条 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拖欠工程款和征地拆迁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施工质量、施工工期等义务,造成重大或者特大质量和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工期延误的,取消其2年至5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有以下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M6米乐,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五十五条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向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市场信息时弄虚作假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建设市场管理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1996年7月11日公布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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