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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2-14 08:11:47 | 浏览:
2024年,南京都市圈各有关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统筹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紧盯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虚假广告、不按规定公示信息等违法行为,有效净化了网络市场环境。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警示经营者、普法消费者,现向社会发布2024年度南京都市圈网络交易监管典型案例。
2024年3月,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销售商品时向消费者发放好运卡(发小红书有礼)。经查,当事人为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进行好评,提高店铺销量,建立消费者和该公司之间的微信群,引导消费者自行在网络平台下单,增加公司产品的销量,当事人于2024年1月份在网上某店定制了一批含“好评返现”字样的好运卡(发小红书有礼),并于2024年3月份开始将上述卡片随商品一同寄送给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通过‘好评返现’方式,实施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南京市六合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元。
购物评价是消费者反映购物体验的一种途径,已购消费者的评价是商品优劣的重要参考,而“好评返现”误导了后续消费者,使其难以获得客观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使商品评价失去了原有的客观真实性和公平公正性,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知情权,损害了其他电商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网络交易正当竞争市场秩序。执法机关依法查处此类违法行为,提醒商家诚信合法经营,对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推动网络交易活动依法合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2023年12月,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某母婴店通过抖音平台宣传销售乳铁蛋白粉的行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已知某进口品牌面向儿童的钙片系列产品知名度较高、销量较好的情况下,经营一款中文名称与该进口品牌相同的乳铁蛋白粉,在直播带货中称其为“××家的新日期的乳铁蛋白”,直播过程和商品页面中并未对该乳铁蛋白实际生产商、产地进行强调,当事人也无法提供任何证明其经营的商品与某进口品牌间存在联系的证据,让消费者容易产生误解,认为该乳铁蛋白是某进口品牌产品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截止到案发,当事人已销售该乳铁蛋白6800余罐,涉案金额达13万多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网络混淆”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改正违法行为,m6米乐官网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60000元。
网络宣传是当前商家主要宣传方式之一,直播带货更是近年来新兴的宣传销售模式。当事人在明知其商品名称与其他品牌重名且其他品牌知名度较高的情况下果蔬网上交易平台,并未在宣传中作出明确区分,而是乘机蹭其他品牌热度提高自身销量,其行为扰乱了该行业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案的查处震慑了此类违法宣传行为,确保消费者能够获取真实客观的信息,也保障了同行业从业者公平竞争的权利。
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接实名举报后查证,芜湖某食品贸易有限公司2023年9月在其微信视频号直播过程中,将本公司销售的一款羊乳粉与举报人公司销售的羊乳粉进行对比,发布没有根据的主观性言论,贬低举报人公司的字号名称、经营模式、商标注册、食品标识、原料来源、产品包装等六方面内容,向直播观看者传播虚假或引人误导性信息,严重损害了举报人公司及其羊乳粉的商业信誉和商品信誉,造成了该公司的损失。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微信视频号是当前自媒体活动的重要平台载体,也是网络营销监管的重点领域。本案中,当事人通过直播营销,采取对比的形式,发布大量没有根据的主观性言论和虚假误导性的信息贬低同业竞争对手商业声誉,使消费者误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明显优于后者。该行为属于典型的商业诋毁,既干扰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又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执法机关果断查处该类案件,充分展现了对加强直播带货领域监管的决心和力度,有效遏制了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8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在网络巡查时发现某平台上有一段举报视频,反映“宝应县射阳湖镇一门面店卖保健品,宣称治疗癌症包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门店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普通食品、保健食品,但为增加销售量,在推销产品过程中,通过宣传资料和采血检测等形式,明示或暗示其销售的产品具有可以预防、治疗各种疾病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对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2024年4月,扬州市宝应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神医、神药”等虚假宣传严重误导消费者,甚至耽误部分患者的病情诊疗,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当事人以采血检测为诱饵,对消费者进行洗脑,制造“健康焦虑”,进而夸大产品功效,实现兜售产品的目的。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消费者,食品不是药品,没有治疗或预防疾病的作用,身体如有不适请前往正规医院就诊。
2024年1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反映马鞍山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涉嫌虚假宣传及诱导消费。经查,2023年5月25日,当事人员工与举报人通过当事人公司微信签订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书》,约定为其在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服务费用2200元。举报人未向当事人提供涉案学术论文相关研究数据或材料,未参与涉案论文的期刊投稿,涉案论文由当事人代写代投。
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提供学术论文的代写代投服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1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2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科研失信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代写代投论文乱象较为突出,违法行为的监管在整体上仍存在短板和薄弱环节。中介机构提供的代写代发论文服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禁止服务,但针对该禁止服务的罚则条款规定较为原则,无法实际使用。结合当事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开展经营的特点,将其违法行为归入《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适用范畴,解决了对该类案件处罚的可操作性。本案的查处为市场监管部门打击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以及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提供了示范模板作用。
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举报,称淮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网络店铺销售的白酒冒用举报人的信息。执法人员随后对当事人位于淮阴区的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事人电脑,打开被举报的产品网页,发现举报人反映的情况属实。
当事人实施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淮安市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3541.12元,没收违法所得46531.23元,共计70072.35元的行政处罚。
不法商家为了走捷径、提高产品销量,使用“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既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知名企业的利益,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是通过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警示商家提高自身产品质量和服务才是正道,同时也维护了消费者和知名企业的合法利益。
2024年1月,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上级交办的涉嫌违法线索,依法对安徽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网络平台进行检查,发现该平台内“某影城”“某娱乐中心”及“某峰”3家入驻商家,在销售代金券期间,未在平台首页的显著位置展示其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经查,该平台未向商家开放上传证照的操作权限,且平台方未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
本案当事人作为该平台经营者,在明知平台内经营者未获得证照信息公示权限的情况下,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元。鉴于本案的3家入驻商家所在地均不属于经开区管辖范围,滁州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相关违法线索移送至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处理。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平台经济已成为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然而,这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与挑战。本案当事人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能充分履行其法定义务,导致平台内部分商家未能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尽管平台方并未向商家收取任何费用,但这并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对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而言,本案既是一次深刻的警示,也是一次有力的鞭策,提醒广大经营者必须时刻绷紧依法经营的弦,切勿以身试法。
2023年11月,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线索移送函,称金坛区某网络售包店铺涉嫌无照经营。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况下用网络账号开设网店销售双肩包等产品。2022年9月30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当事人从广州市某皮具有限公司购进双肩包等产品在网店内进行销售,累计销售产品3119个。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构成网店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10535.23元。
持照经营、亮证亮照是经营者在网络上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尽的最基本义务。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管局及时叫停了当事人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此案的处理对进一步广泛宣传网络规范销售要求,深入防范网络领域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规范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亮照、亮证、亮规则”,不断推进网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2024年5月,溧阳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称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店所售激光点痣笔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经查,当事人在平台开设的店铺内销售了一款激光点痣笔产品,其产品信息中发布有“点斑、点痣、除疣 ……”“功效:祛痘淡印”等内容,实际该款产品无上述功效,涉案广告的费用为300元。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产品宣传信息中虚构使用商品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溧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1200元。
虚假广告不仅破坏了公众对广告的信任,还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此案的查处,不仅有效遏制不法商家通过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获取不正当利益,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警示了广大经营主体,牢固树立诚信意识,规范自身行为,自觉维护市场秩序。
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安徽某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直播平台开设账号,通过主播直播方式宣传推销其散养鸡,宣称“用南瓜、玉米、蔬菜、五谷喂养,给孩子补充优质蛋白质童子鸡更适合,孩子吃了童子鸡,来年之后孩子会有雨后春笋的变化,坚持两个月孩子会有不一样的变化”等内容,涉案货值19.9万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所指的虚假宣传行为,宣城市旌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以罚款3万元。
网络直播购物是时下热门的消费渠道,消费者足不出户便可阅览生活所需的各类用品。然而“流量”不代表“质量”,部分商家在直播销售时“口无遮拦、随意编造”,以期用虚假的商业宣传在竞争时取得有利地位,这种行为终将受到法律的惩治。此案的查处,既震慑了网络直播销售中的突出问题和行业乱象,又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